在日常生活中,不時會遇到個別業主擅自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墻,或隨意改變承重墻的行為,那么裝修拆除或改變房屋承重墻,破壞房屋主體結構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規定,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住宅室內裝修活動: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承重墻、立柱、框架柱、墩、地板、梁、屋架、懸索等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點。
3.根據《住宅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室內裝修企業從事住宅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9號《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未設置房屋用戶的,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5.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上進行變更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如果業主擅自拆除或改變房屋承重墻,影響房屋案件,破壞房屋幸福時間,行為對相鄰及相關業主造成非法侵權,相關業主可以要求業主停止侵權,恢復侵權事實,并進行相關賠償。
法律依據:
(1)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飾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住宅室內裝飾占用公共空間造成損害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民法典》第1167條的規定,違法裝修危害建筑安全的,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按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賠償損失。
(4)根據《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室內裝修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管理,發現裝修人員或者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的行為,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的,應當立即停止;造成實際后果或者拒絕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裝修人員或者裝修企業違反住宅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擅自拆除或改變承重墻,危及建筑安全,破壞房屋結構,可能導致房屋潛在危險,甚至倒塌,將面臨行政機關的處罰,責令恢復非法變更事實,并承擔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1)住宅房屋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裝修活動裝修部門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場所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住宅室內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未經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裝修過程中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擅自改變建筑物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種情況:
情況一:過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況二: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況三: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1.根據《建筑法》第七十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更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爆炸罪】【危險物質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重傷、死亡或者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