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人工拆除時,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地板上的材料。操作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拆除的部件應安全放置。
②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到下逐層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孔洞應封閉。
③建筑墻體人工拆除時,嚴禁挖掘或推倒。
④拆除建筑的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應與建筑結構的整體拆除進度相匹配,不得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梁、柱應在拆除所有構件后進行拆除。
⑤在切斷兩端支撐之前,應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
⑥拆除柱子時,應沿柱子底部鑿出鋼筋,用手動倒鏈定向牽引,然后用氣焊切割柱子三面鋼筋,保留牽引方向正面的鋼筋。
⑦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在查清殘留物的性質,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二、機械拆除
①用機械拆除建筑時,應從上到下分層進行;非承重結構應先拆除,然后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的建筑物,必須按地板、次梁、主梁、柱的順序進行施工。對于只拆除部分的建筑物,必須先加固部分,然后分開拆除。
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測被拆除建筑物的結構狀態,并做好記錄。當發現不穩定趨勢時,必須停止運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③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和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或擴大使用范圍。機械設備使用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能力。機械不得同時旋轉或行走。
④高處拆除作業時,必須用起重機及時吊裝大型構件或重型材料。拆卸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向下扔。
⑤采用雙機吊裝作業時,每臺起重機的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第一臺起重機的試吊作業應在施工過程中保持兩臺起重機同步作業。
⑥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吊裝指揮信號》(GB50821985)規定作業。
⑦拆除鋼屋架時,必須用繩子綁好,起重機穩定后才能進行氣焊切割。吊裝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⑧橋面的附屬設施、吊墜、護欄等先拆除。
三、爆破拆除
①爆破拆除工程應當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根據周圍環境的工作條件、拆除對象、建筑類別和規模(GB6722.1986A、B、C三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后進行安全評估。
②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范圍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③爆破設備必須向項目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購買許可證》,并在指定供應點購買。嚴禁贈送、轉讓、轉售、轉借爆破設備。
④運輸爆破設備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運輸許可證》,并派專職護送人員按規定路線運輸。
⑤爆破器材的臨時儲存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準。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應嚴格保存在同一房間內。
⑥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保證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非承重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性的構件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
⑦煙囪、水塔結構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筑物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內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振溝。
⑧為保護臨近建筑物和設施的安全,爆破振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定》(GB6722-1986)有關規定。建筑基礎爆破拆除時,應同時限制用量。
⑨爆破拆除施工時,應覆蓋和遮擋爆破部位,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⑩爆破拆除應采用電力爆炸網和非電導爆管爆炸網。電力爆炸網的電阻和爆炸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爆炸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網或導火索爆炸方法。裝載前,應檢測爆破設備的性能。試驗爆破和爆炸網模擬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在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應當設立爆破總部,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告。
除本規范第4.3節要求外,12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執行6722-1986)的規定。
四、靜力拆除
①拆除建筑基礎或局部塊時,應采用靜態破碎的方法。
②灌漿人員在使用腐蝕性靜態破碎劑時,必須戴防護手套和眼鏡。在孔內注入破碎劑后,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孔區行走。
③嚴禁與其態破碎劑與其它材料混合。
④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鉆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⑤靜態破碎時,如有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在繼續施工之前,找出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
五、安全防護措施
①拆除施工中使用的腳手架和安全網必須按照設計方案由專業人員安裝,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②驗收安全防護設施時,應按類別逐項檢查,并有驗收記錄。
③操作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正確使用。
④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拆遷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在拆遷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置警戒線及相關安全標志,并派專人監督。
⑤施工單位必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六、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①拆除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結構、工程量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技術負責人和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后實施。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計人員批準。
②嚴禁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拆除。
③拆除施工當天結束后,所有機械設備應遠離被拆除的建筑物。工期間的臨時設施應與被拆除的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④員工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⑤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⑥拆遷工程施工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應包括以下內容:
a、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
b、拆遷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c、安全技術交底。
d、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e、勞動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f、機械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⑦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執行46-2005)相關規定。
⑧在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危險或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消除危險,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①清運渣土的車輛應封閉或覆蓋,進出現場應由專人指揮。清運渣土的作業時間應當遵守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②對于各種地下管道,施工單位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的標志。水、電、氣檢查井、污水井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③拆除工程施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揚塵和降噪。
④拆除工程完成后,渣土應及時清土。
⑤施工現場應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發生火災時,必須辦理消防審批手續,取得消防許可證后,方可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作業。作業時應配備專人監督,離開作業現場前必須確認無火源危險。
⑥拆除建筑物時,遇易燃、可燃、保溫材料時,嚴禁明火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