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拆除的規范是什么?
除建筑法規外:
(1)建筑物的欄桿、樓梯、樓板的拆除應與整體水平相協調,不能先拆。建筑物的承重柱和梁;只有把它所承受的結構和荷載全部拆除后才能拆除。
建筑拆除規范有哪些?
(2)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切割墻體根部的深度不應超過墻體厚度。當墻體厚度小于兩塊半磚時,不允許開挖。
2)為了防止墻體向開挖方向坍塌,在開挖前,要用支撐進行支撐。
3)建筑物被推倒前,應發出信號,所有人員離開建筑物高度兩倍以上后,方可進行。
4)當建筑物倒塌范圍內有其他建筑物時,嚴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3)建筑物拆除時,不允許多人在樓板上聚集堆放材料,以免樓板結構因超載而倒塌。
(4)在高處進行拆卸工程時,應設置流槽,讓散落的廢物從頂部流槽流下。拆除較大或較重的材料時,應及時用吊繩或起重機械吊起或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下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干凈,分別堆放在一定的位置。
(5)拆除石棉瓦和輕質結構屋面工程時,嚴禁施工人員直接踩在石棉瓦和其他輕質板材上作業。必須使用可移動的板梯,板梯上端必須掛牢,防止從高處墜落。
二、違章建筑拆除流程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和現場檢查。違法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資料、其他違法占地證據等))來確認是否違法。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建筑確認后,違法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
(3)區規劃建設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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