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振動、揚塵等污染產生的。
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產生噪音、振動、粉塵、煙氣、廢渣等,至少會影響本單位員工的工作條件和勞動衛生,影響和破壞原有的生產和該地區的生活環境最差。 ,造成麻煩。
施工污染防治:
前期調查主要是調查施工區域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然后,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建設條件,確定公害控制的標準或控制值,即管理目標。
如果污染或污染計算值低于管理目標,則認為是允許的。如果計算值高于管理目標,就會造成污染。要制定技術對策,進行現場監測,使污染值低于控制值。
施工揚塵污染控制:
現場檢查與遠程監控相結合。加強監管工作常態化,綜合運用日常巡視、抽查、遠程監控等方式。白天重點檢查工地出入口硬化、圍護結構、施工材料堆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加大投入和監管力度。各地要按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成立建設項目建設和城市道路揚塵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投入財政資金購置機械化清洗、清洗等設備,在施工區出入口安裝洗車機,清洗車身和輪胎,從源頭上杜絕揚塵、渣滓等環境污染。
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房屋拆除、等施工現場,設置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標志,公示施工揚塵治理措施、責任人、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數字。
本項目建設,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違建、拆遷施工現場的管理由市環衛局負責,違建相關責任人員承擔施工違建、拆遷的環境保護責任地點。第三條 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負責本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法規。區、縣房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第四條 區、縣房地管理局在受理建設單位的城市房屋拆遷申請時,應當對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拆遷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責任。
在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當與區、縣房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房屋拆遷施工場地環境保護責任書。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遷施工前7日前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市環衛局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派出或指定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和檢查員到拆遷施工現場。進度狀態。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開展房屋拆遷施工作業前,應當制定房屋拆遷施工方案,房屋拆遷施工方案應當明確具體、明確的施工揚塵防治措施。
房屋拆遷建設方案應當報區、縣房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環境污染:
(1).房屋拆遷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欄,本市重要地區的拆遷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金屬板或硬板 .
(2).拆遷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垃圾、渣土存放場所,清理并及時運輸。垃圾、渣土運出拆遷施工現場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
(3).拆遷施工現場的垃圾、渣滓,由專人管理,配備灑水設備,定期灑水、清掃。
(4).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施工道路應使用礁石渣、細石或混凝土等材料硬化。
(5).拆遷建設工程已完成,施工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一年以上的,拆遷施工現場的裸地應當綠化。
(6).拆遷施工現場施工運輸車輛出口內側應鋪設長度不小于25米、寬度不小于出口寬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處安裝洗輪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排水設備。泥漿沉淀設備。
(7).運輸垃圾、渣土的施工運輸車輛駛出拆房施工現場時,所裝垃圾、渣土的高度不得超過車槽上沿、車槽和車輪應清洗干凈。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改正。時限內,并視情況而定。情節嚴重的將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第十條 市或者區、縣環保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局依法予以處罰。施工揚塵污染大氣環境。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城市管理監督機構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