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工程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存在缺陷,未經專家論證。
2.拆除工程施工時,現場電線和市政管線不得切斷、遷移或保護。
3.拆除工程施工時,未設置安全警戒區和專人監護。
4.拆除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過度集中。
5.拆除工程時,挖掘過深,人員未退出安全距離。
6.采用人工掏挖、拽拉、站在被拆除物上猛砸等危險作業。
7.拆除施工中使用的機械工作面不穩定。
8.被拆除物在未完全分離的情況下被機械強行吊拉。
9.在人口密集、交通要道等地區拆除建筑物。
10.爆破操作程序、防護爆破部位、儲運管理不到位。
一、拆遷工程施工準備
1.拆遷工程開工前,應充分了解拆遷工程的圖紙和數據,進行現場調查,并根據工程特點、結構和數量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但涉及下列范圍的項目的專項計劃必須由專家論證:
(1)碼頭、橋梁、高架橋、煙囪、水塔或拆除過程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筑和結構的拆除。
(2)控制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拆遷工程。
2.拆遷工程必須制定應急救援計劃,采取嚴格的預防措施,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根據拆遷工程施工現場的工作環境,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拆除施工前,應切斷和遷移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道。外部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聯系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確認安全。
4.當拆遷工程可能影響周邊相鄰建筑物的安全時,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疏散建筑物內的人員。
5.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封閉圍墻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域。當街道拆除建筑物與交通通道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隔離措施。
6.拆遷工程由具有相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承擔,拆遷人應與負責拆遷工程的施工企業簽訂拆遷合同。
7.拆遷工程合同應明確施工企業的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揚塵污染控制和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8.拆遷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規定進行拆遷。操作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施工企業在進行拆除工程時,應確保擬拆除工程已停止供水、供電、供氣,居民已全部撤離。
10.施工企業應在拆除前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置警告和明顯的警告標志。在居民密集點和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必須采用全封閉圍護,并設置安全防護隔離網。
11.拆除施工現場必須配備灑水設施,認真采取降塵措施。
二、人工拆除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拆除施工程序應自上而下按板、非承重墻、梁、承重墻、柱的順序進行,或按承重結構原則進行拆除。
2.拆除施工應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作業面孔洞應封閉。
3.作業時,嚴禁多人聚集或堆放在地板上。操作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拆除的部件應安全放置。
4.拆除建筑的欄桿、樓梯、地板等構件,應與建筑結構的整體拆除進度相匹配,不得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梁、柱應在拆除所有構件后進行拆除。
5.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挖掘或推倒。
6.拆除梁或懸臂構件時,應在采取有效的坍塌控制措施后切斷兩端的支撐。
7.拆除柱時,應沿柱底部鑿出鋼筋,用于動態鏈的定向牽引,然后用氣焊切割柱的三面鋼筋,以保持牽引方向前的鋼筋。
8.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管道和容器時,必須檢查殘留物的類型、化學性質和殘留量,并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拆除人員的安全。
9.作業人員所使用的機具(包括風鋪、水鉆、沖擊鉆等)嚴禁超負荷使用或帶故障運轉。
10.嚴禁向下扔垃圾。
三、機械拆除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拆除施工時,應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和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機械設備使用現場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能力,確保機械設備具有無坍塌和傾覆的工作面。在操作過程中,不得同時進行機械旋轉和行走。
2.拆除程序應從上到下逐層進行。非承重結構應先拆除,再拆除承重結構。對于只拆除部分的建筑物,必須先加固保留部分,然后分開拆除。
3.當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使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拆除鋼屋架時,必須用繩子綁好,起重機穩定后才能進行氣焊切割。吊裝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5.在拆除施工過程中,專人必須隨時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當發現不穩定趨勢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6.起重機司機和信號指揮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7.操作規程(十不吊)是指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質量"性能允許范圍;指揮信號不清; 被吊物下方有人;被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的被吊物;斜拉、斜拉的被吊物;散落物捆綁不牢的被吊物;立式構件無卡環的被吊物;無容器零碎的被吊物;質量不明的被吊物不得起吊。
四、爆破拆除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14規定級別作出安全評估,并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爆破拆除項目實施時,應在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的領導下設立爆破總部,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告。
3.爆破拆除單位必須持有當地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并承擔相應級別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人員應當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操作證書,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員也應當持證上崗。
4.購買爆破設備時,必須向項目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爆破物品購買許可證》,并在指定供應點購買。嚴禁贈送、轉讓、轉售、轉借爆破設備。
5.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爆破物品運輸許可證, 并按規定路線運輸,派專職護送人員護送。
6.爆破器材的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不得同室保管。
7.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筑安全穩定。非承重墻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性的構件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
8.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是指爆破實施前必須進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預拆除施工可減少鉆孔和爆破劑量,清除下障礙物(如非承重墻) ,有利于建筑物坍塌破碎解體(如煙囪定向爆破時開挖定向窗,有利于倒塌方向的準確性)。
9.煙囪、水塔結構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建筑物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內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10.爆破拆除施工時,應覆蓋和遮擋爆破部位,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11.爆破拆除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14有關爆破實施操作的規定。
五、靜態破碎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1.拆除建筑基礎或局部塊時,應采用靜態破碎的方法。
2.灌漿人員在使用腐蝕性靜態破碎劑時,必須佩戴防護套和防護眼鏡。
3.孔內注入破碎劑后,操作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行走或停留。
4.嚴禁與其他材料混合靜態破碎劑。
5.嚴禁在相鄰兩孔之間同時注入鉆孔和破碎劑。
6.靜態破碎時,如有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