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拆除工程基本要求
1.拆遷工程施工前,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實施應符合《危險分部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
2.拆除工程施工前,應檢查確認擬拆除物的實際情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人員清理、施工機具和人員培訓教育。
3.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切斷電源、水源和氣源,然后拆除設備管道設施和主體結構;拆除主體結構前,應拆除非承重結構和附屬設施,然后拆除承重結構。
4.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封閉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控制揚塵、降噪、節水等措施。
5.在拆除工程作業中,應監測擬拆除物體的穩定狀態。如發現事故隱患或未知物體,應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6.切割管道或容器前,應檢查并確認管道或容器內無可燃氣體或爆炸性粉塵。
二、人工拆除
1.從上到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
2.人工拆除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嚴禁人員在水平構件上聚集或堆放物料。
3.拆墻時,應嚴格采用底部挖掘或推倒的方法。
4.拆除建筑欄桿、樓梯等構件應配合整體拆除進度,不得一次性拆除。
5.框架結構應按地板、次梁、主梁、結構柱的順序進行;建筑物的承重梁柱應在拆除所有構件后進行拆除。
三、機械拆除
1.從上到下逐層拆除,分段進行;非承重結構應先拆除,再拆除。
2.機械設備前段工作裝置的工作高度應超過擬拆除物的高度。
3.當機械拆除需要人工配合時,人員和機械不得同時在同一操作上工作。
四、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不得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裝藥前應完成預拆除作業,嚴禁預拆除與裝藥交叉作業。
2.爆破拆除時,爆破振動、空氣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有害影響的安全允許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定》(gb6722)執行。
3.對于高層建筑和結構的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倒塌地震和爆破后座、滾動、飛濺、前沖等危害,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爆破拆除應設置符合設計要求的安全警戒范圍。
物、構筑物或承重構件的整體拆除不得采用靜態破碎的方法。
2.注入孔內破
五、靜態破碎拆除